律师观点:浅谈区块链上的公司股权登记系统

2015-10-28 15:26 来源:巴比特资讯 阅读:4694
孙铭,网名“高素质蓝领”。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资深律师,合伙人。代表多家银行以及借款人进行项目融资、表外融资、收购融资等各类银行融资交易以及商业信托交易。对多个国家的比特币相关法律有深入的研究,是国内首屈一指的数字货币法律专家。

作者简介:孙铭,网名“高素质蓝领”。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资深律师,合伙人。代表多家银行以及借款人进行项目融资、表 外融资、收购融资等各类银行融资交易以及商业信托交易。对多个国家的比特币相关法律有深入的研究,是国内首屈一指的数字货币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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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浅谈“小蚁”的公司股权登记系统

作为“小蚁”系统的最早出资人,我跟创始人达鸿飞就小蚁的设 计问题深入交流过很多次,尤其是涉及法律效力的问题。利用区块链来登记公司股权,是一项极大的创新。尽管之前不断有人设想过这种尝试,但像“小蚁”这样的 追求合规和对接实体世界的我之前未有所见。这种体现在底层逻辑和各种细节的“接地气”上,尤其对中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做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使得“小蚁”很有 潜力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区块链应用产品。

考虑到这种突破性产品必然会存在与既有法律体系产生摩擦甚至冲突的情形,这里我简单地写几点相关问题的个人意见。

 

什么是对公司股权(股份)的最终证明?

 

这其实是个与区块链无关的纯法律问题。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财产权利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交易的基础(当然反过来,交易也在正反馈式地不断明晰着财产 权利的边界)。因此,任何公司的投资人,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终极问题:“什么是公司股权的最终证明”,并需要得到一个确切的答案。

就中国而言,公司分为两个大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应股权。这两类公司的股权(股份)的确权依据各有不同。

先说说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包括证券交易所内集中竞价交易的流通股)是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按公司法规定,以股票为权利凭证,并配以股东名册来记载持股人。 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并不需要在任何第三方机构(例如工商部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而完全是靠公司自身发行股票和维 持股东名册来确权(尽管实践中有些股份公司使用当地股份托管中心来提供第三方登记服务以进行公示,但这并非必需)。这倒和区块链中的“私有链”概念有几分 相似。

而对于大部分人熟悉的有限公司而言,因不存在股票这种凭证,故其事实上的股权的权利证明就成了公司自行维护的“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部门的登记,那只是起一个对外公示作 用,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并不像大部分人平时想象地那样是作为股权的最终证明[ 《公司法》第33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除了上市公司这一例外,《公司法》对于无论哪种公司的股权(股份)的确权,都给予了各公司自己较大的自主权力,即:让公司自己来提供关于 股权(股份)的最终证明(包括出具股票和制备股东名册),而不再主要依赖第三方公共登记机构,哪怕是众人熟知的工商局也成了一个仅仅辅助性地角色。

 

小蚁的股权(股份)登记效力如何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公司已被法律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来自行确立股权(股份)的权利。考虑到“区块链”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纪录信息的账本,公司自我维护的股权(股份)的账本是不是与“区块链”概念有了交集?

如果要简明扼要地提供一个答案,则可以说这两者不但有着交集,甚至区块链就是一种能够非常符合相关登记要求的技术,能够良好地承担公司股权(股份)的角色。

首先,无论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公司自行维护的股东名册的表现形式作出任何特定限制。也就是说(撇开上市公司这种特殊类型公司不谈),公司可以自己选择采取任何有成文纪录的形式来创建并维护股东名册。

传统上大部分公司选择了纸质的股东名册(而非电子文档),是因为纸质版名册作为一种公共信息纪录,一旦被制备后不易被篡改,故在缺省工商局等这种第 三方公信力提供者的情形下,纸质版的物理文件更具有可信度;但另一角度而言,绝不是因为法律要求仅能有纸质这一种形式。基于这一点,区块链作为一种特定形 式的电子账本,也没有理由被排除可选方式之外,而是可以由公司自发的选择使用来作为其制备股东名册的场所。

其次,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股东名册与记载其他类型信息数据的账本一样,只要技术手段允许,必然会朝着无纸化非人工化的 方向发展。可能老股民们还记得当年国内证券交易所还采用纸质股票和人工手动记账方式进行交易,但没多久后就完全采用电子化。而更典型的是货币,目前已经从 纸钞进化到几乎全面电子化货币的时代。无论记载货币信息的账本还是记载上市公司证券信息的账本,均有其中央清算机构,这是它们能够全面电子数据化的基础条件。中央清算机构保证了整个系统能够交易后账目轧平而不会出现“双花”问题。(注:双花 — 双重花费,即将仅有的一份股份重复转让给两个人)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而言,原本并无此类中央清算机构。因此之前一直没有完善的技术基础设施来确保每一份股份或股权的唯一性,而只能借用 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即依赖于工商局这种行政机关来“事后性”地提供关于权利唯一性的公示。这种权宜解决方案貌似效果不错,解决了“双花”问题。但实际上既 缺乏效率(工商登记通常在股权交易之后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私法原理(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完成权利转移,而不是依靠公权力机关对交 易的再次确认)。在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再靠这种已经略显原始的方式来完成公司股权的滞后性确认,已经有点让人吃惊。

就这点而言,中国的立法者也意识到了此问题,而对工商局的角色定位也作出了变更。传统上的工商局集中了若干项原本并无直接关联的职能:它首先是公司 法人成立的登记机构,也就是像医院给自然人颁发出生证那样给公司法人颁发“出生证”;其次是公司法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者,也就是公司法人在出生后再由工 商局准许开展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前两者职能合二为一,共同以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第三,工商局还类似于房地产登记中心那样的权利登记机构,以其自身的公信力 (政府信用)来对公司股权进行登记造册,确认权利的归属,确保公司股权不被“双花”;第四,工商局还要监管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事宜,比如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等;第五,如果公司开不下去了要解散,则工商局要负责管它的清算和注销。此外,工商局还有与公司无直接关联的商标管理、反传销、反知识产权侵 权等业务……可以看出,整个工商局就是一个对商业活动开展了“从出生到死亡”的一条龙式监管的大杂烩,可谓又当爹又当妈,为公司们操碎了心。

这个问题已在近几年市场化改革中得到了改善,工商局已经开始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弱化了对公司出生的管理(减少设立登记事项)和股权的确权登记(不 再负责提供股权的最终证明),而另一方面则更专注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这从各地工商局纷纷整合其他部门后改名成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看出端 倪。

而这其中必须提到的就是工商局对公司股权登记的弱化这一项内容,其呼应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目的是将股权(股份)的确立登记工作去中心化式交 给每家公司自己来完成,而减少在这种事务上继续借出政府信用(看样子是地主家也没余粮了);而实际上相比于有限公司,工商局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放权则更 为彻底,大部分地区的工商局已经彻底不再登记这些公司的股份。这种做法与大量发达国家的商业实践相一致——在很多国家,公司的股权(股份)并不在国家机关 进行登记,而是登记在商会、工商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以市场自发认可的第三方来提供关于股权(股份)的权利证明。

区块链似乎是应运而生,它在本质上把提供公信力的第三方给更为彻底的去中心化了,即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第三方主体,而是靠参与者全体来共同维护一套登 记系统。而从所实现的功能上来看,区块链一方面将纪录的权利交给了公司自己,体现了自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能确保信息纪录的公开、透明及真实性,使权利争 议最小化。此外区块链登记还有及时性低成本避免单点崩溃风险等诸多优势,更不用提区块链技术可以天然地嵌入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机制(这有一定的法律监管问题,但不是“小蚁”的内置特性,故本文不再展开)。

 

结语

 

“小蚁”系统作为一种利用区块链来登记公司股权(股份)的大胆尝试,撇开其今后的商业成功性不谈,在法律上是完全能站得住脚的;其一旦被公司所自愿 选择,完全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持股信息的合法记载场所,对公司股权(股份)提供法律上有效力的证明。当然,在具体的细节设计上,小蚁必须做到与现 行法律制度要求相兼容。

作者:高素质蓝领
责编:萌大大
稿源:巴比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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