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斯蒂芬·帕利(Stephen D Palley)是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律师,他关注于工程、保险以及软件开发,其中包括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设计。
在这篇文章当中,帕利指出最近佛罗里达州法官判定比特币不是“钱”的案件,其参考价值可能并没有那么大。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法院最近驳回了针对一位比特币卖家的指控,这起案件,一些人将其描述成未来类似案件的重要判例,尤其是关于比特币是否是“货币”或“钱”的问题。比特币行业的倡导者在争辩立法改革以及加强监管清晰度时,也将引用这起案件。
但是,要作为法律判例,Espinosa这个例子的价值可能是有限的。这是来自佛罗里达州法院主审法官,针对州特殊法规的单一决定。
注意,这并非是来自上述法院的决定。在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院,这都不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判例”,意见中有一半是为证明犯罪意图,很少部分是和比特币相关的。
最后,法院关于比特币是否构成“钱”或“货币”的分析,与其他法院已采取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其他情况下是否适用是不确定的。
关于这起案件是否属于判例,我们先了解下法院是如何得出其结论的。
卧底警探指控Espinosa将比特币卖给了他,换成了美元,这构成了无牌执行“货币转移”业务。
法院驳回了这些指控,指出:
该法令并不适用于没有“中间人”的直接交易;
比特币不是一个“支付工具”;
被告并不属于“货币转移者”,因为他并没有收取“费用”。
前两个分析是相对标准的法定分析(“法律说是这样的”,“被指控的行为是这样的”,“因此,法律不适用这种情况。”)
但第三点却要更复杂一些。
法院给出的理由:要成为一个“货币转移业务”,必须要涉及收费。而被告方是以销售比特币来赚取利润,法院认为,加密货币的“利润”并不是手续费。根据法院的裁定,付款是必须以法币进行,才有资格作为手续费。
为了支持这一结论,法院指出“比特币要成为钱,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最后这一点并不是所有法院都接受的观点,这也是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见SEC和Shavers的案子,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货币或钱的一种形式”)
法院还驳回了洗钱的罪名,认为被告不存在适用于佛罗里达州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意图。
一名卧底探员告诉被告其购买的比特币会被用于非法目的,法院说这是不够的,其满足不了佛罗里达州洗钱法令。
法院说,任何东西都可以用来洗钱,包括比特币,但探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拥有犯罪意图。
如果情况稍有不同(或进行审判的是不同的法官),那么很可能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的结果。
在这方面,Espinosa的案件,与法院对丝绸之路案件的决定也有着关联,法院认为比特币涉及了案件,但其本身并不是问题,只是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
法院只是认为 Espinosa没有做错什么。
那Espinosa先生的案件,在未来是否会被证明是重要的?恐怕这还言之尚早,就目前来看,这起案件只是法律适应性以及法官、律师塑造它的权力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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