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险、基础设施……G20为数字普惠金融制定八大原则:
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创新,数字金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自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提出“普惠金融”的
概念,在这十年间,得益于数字金融技术的进步,普惠金融逐渐的普及开来,由此极大的改善了妇女、老年人、农民和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生活。
尽管如此,据世界银行2015年发布的《全球金融包容性指数》显示,目前全球仍有约20亿人没有银行账号;仅有21%的人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服务;72%的成年人缺乏金融知识;农村贷款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23%。
在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数字普惠金融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话题。经过G20各成员国多日以来的讨论磋商,金融领域的首个国际性的共同纲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公布。《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共包含了8个原则,66条行动建议。
原则一: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为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标,推动数字金融的发展,应该确保为新型数字金融模型建立符合国情的、可执行的、目标导向性的相关国家战略和行动计
划;有效协调政策制定机构、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其它数字金融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关系;保持和促进政府部门和业界之间的合作与对
话,确保双方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以及市场预期有着共同的理解;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应该支持非现金数字支付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行业应该以客户为中心,
为其提供便捷的、低成本的、安全的数字支付功能;努力消除数字金融服务发展的障碍,包括让用户可以更容易地访问和使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进行税务制度改革
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等。
原则二: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通过对数字创新市场以及公共和私人金融机构合作的激励来尽量规避相关的金融风险;与行业风险管理专家进行合作,更好的识别、研究和评估新型数字
金融技术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定期进行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知识共享以及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监管机构和行业应该根据法律框架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策
略;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多个数据源对中小型企业(SMEs)进行新型的信贷评估;业界应该对数字货币给普惠金融带来的益处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
原则三: 为数字普惠金融构建良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灵活的法律监管框架,包括在资本的操作和流动、市场行为准则、创新性风险管理和监督,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多个
领域的内容;促进公平和开放的行业竞争,树立明确一致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拥有平等合法的权利,同时承担应有的责任;对国家和地方的数字普惠
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评估,对重叠和矛盾的部分进行解决。确保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对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确保监管机构负责人对数字普惠
金融有充分的理解,加强和改善他们的监管能力;在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政策时,应该确保其便于理解和传播。
原则四: 促进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扩大全国范围内(包含偏远地区)数字金融服务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金融、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基础设施等;政府与行业应该优先考虑利用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来发展其社会和经济水平;增强政府间的合作;
开展现代化的、大型的零售支付基础设施的建设;
建立开放的支付平台,并加强其与国家清算和结算系统之间的连接;鼓励对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潜力的探索和研究,以提高金融行为的透明度,效
率和安全性;根据国际委员会信用报告(I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Credit
Reporting,简称ICCR)建立一个灵活的、海量的信用数据报告系统建模;鼓励对征信系统数据源的创新和扩张,诸如纳入移动支付、电子货币账户和
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数据等。与此同时,应该注重对消费者权益和隐私数据的保护。
原则五:采取尽责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建立一个数字金融服务消费的法律保护框架。尤其是针对非审慎监管服务提供商,诸如信托和补充保险等业务,建立良好的客户资金保障的监管法律框架;确保消费者的投诉渠道保持畅通;
数字金融服务商应该对其代理商和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综合多方面的信息,建立一个明确的“个人数据”的概念;确保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不会被用于进
行任何不公平的、歧视性的金融服务;针对金融交易与账户,数字金融服务营销,和消费者的信用评分等领域制定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保障的指导手册。
原则六:加强数字与金融知识的普及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根据此项原则,消费者应该具备识别经营新兴金融产品的财务资格的能力;利用新兴的数字工具进行数字金融服务的扫盲计划;提高中小企业对数字金融服务功能的认识,帮助其提高竞争力;通过对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对比类工具发展的支持,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原则七: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确保出生登记和其他基本身份信息系统的普遍和可负担性;确保政府身份识别信息数据库在数据保护法的监管下,被合理、合法的使用;建立一个技术中立的、互通的国家数据中心;
加强对创新性身份识别技术的研究,诸如数字生物识别技术;针对消费者身份数据隐私和安全的保护,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要求仅在消费者知情并且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这些数据进行使用和披露。同时,应该规范和完善用户的追索权,在用户的权利或隐私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相关赔偿。
原则八: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主要的行动建议包括:
针对数字金融服务的使用,建立全国性的关键绩效指标;建立或调整财务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新的数字金融供应商和产品;建立监管部门的备忘录,建 立有效和公开的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在线数据门户或定期发布数据报告,以提供公开可用的数字金融服务使用数据;对于关键性的数字普惠金融项目和改革方案进行 效果评估;监督以上8条高级原则在各个方面的进展。
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各国要自查征信、抵押品登记和破产制度的建设情况2016年7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G20)财
长和央行行长会发布公报指出,G20通过了由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lobal Partnership of Financial
Inclusion,
GPFI)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公报强调,G20鼓励
各国在制定其更广泛的普惠金融计划时考虑这些原则,特别是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计划。
9月4日-5日,G20在杭州召开期间,上述三份文件公布。其中,《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下称“落实框架”)提出,中小企业
对全球就业岗位的创造、投资、创新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9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创造了超过50%的就业岗位,因此对全球经济复苏有关键
作用”。
不过,《落实框架》表示由于各国情况很不相同,故未对“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SMEs)”做统一界定,各国在填写调查问卷时使用本国定义。
为促进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落实框架》向各国提出了三大方面的自评框架:信用报告、担保交易和抵押物登记、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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