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下午,央行在其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并提出了监管要求。
各类ICO项目主体纷纷表达接受监管的态度。作为普通法律人士,我们希望能从现有法律角度,为各类ICO参与者提供一些关于后续处置的理性建议,以期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合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平稳妥善处置风险。
已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尚未发行代币者,请将募集的币,发还原参与人,一一核对,防止出现漏还。
如签署电子合同或书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履行违约责任。请注意,我们曾多次提醒,“政策巨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因此,合同中必须约定,出现“监管政策变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双方或一方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义务”,不知道贵司法务人员有没有听进去,有没有落实到纸面上。
另,分清代办平台的“私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投资”,而是多为VIP营销,对于所谓私募项下达成的合同或事实合同关系(用行为达成的合意),应当审查“人数是否在200人以下”、“是否不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等等。
对于已经完成ICO,但尚未启用“募集代币换法币”的发行方而言,我们建议如下:
(1)发还募集的比特币等;
(2)收回发行的原生代币,已上交易所的,另行处理。
(3)主动披露项目真实性相关的信息,例如:发行方现状(未出国&未边控)、项目进度、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运行现状等。
(4)清理旧合同,将原有参与人中普通自然人逐步友好协商下“清退”;
(5)对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进行再论证,由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同时提示项目失败风险。
(6)签署新合同,寻找专业投资人或PE、VC,与合格投资机构签约;
(7)处理善后其他事宜。
除却签署六项缓释措施外,代币已上交易所的,请及时停止交易。在保障投资人利益前提下,借用上市公司“私有化”流程,对于各方有妥善交代,保障参与群体情绪稳定,让监管机构放心。
项目发行方及其董监高,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规定某一时间前,以某一价格回购某代币,代币持有人自愿申报,在一定时间节点,统一签署合同,统一办理公示手续。对于不愿意被要约收购的持有人,可以采取单独谈判的办法,一一签署个性化合约。总之,不能让参与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已经使用代币利益,将其兑换为法币在国内使用者,处理难度陡升。我们尝试给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出具审计报告,每一笔钱的进出都干干净净;
(2)公示相应文件:审计报告全文、项目进展全貌;
(3)准备详实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签约订单复印件;
(4)就项目真实现状,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汇报;
(5)在各方监管机构指导下,积极参与自律组织;
(6)引导代币参与人稳妥退场;
(7)其他能够自证清白的措施。
对于某些国内发源,迈向全球的ICO项目,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参与人避免频繁携带资金、代币出境,以免被误伤。
发源于海外,到中国境内开展ICO的项目,建议关闭会议营销、微信营销等公开宣传。
同时,国际化项目要注意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综上,实事求是,妥善解决问题,少谈些态度,多考虑些实践中的周全操作。
ICO接受监管的态度值得肯定,我们更希望参与人、发起方、第三方平台能够理性对待,稳妥处置,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在积极接受监管的同时参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飒 责任编辑:杨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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