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家水电站“拉专线”供电比特币挖矿被罚101万元

2019-12-17 11:42 阅读:13226
四川两家水电站“拉专线”供电比特币“挖矿” 被罚101万元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能监办”)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监能罚字【2019】2号、3号):四川华电杂谷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电杂谷脑水电”)、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道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道孚水电”)存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情况下进行非法供电,四川能监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101.4572万元。

涉及非法供电的水电站为前述两家公司旗下的汶川古城电厂与道孚孟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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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监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电杂谷脑水电于2018年2月至10月,成都聚峰售电有限公司进行非法供电,非法销售电量10509.91万千瓦时(售电单价0.2197元/千瓦时),收入约2309.38万元,其中成本费用2279.04万元,违法所得约30.34万元。道孚水电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对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非法供电,非法销售电量4226.26万千瓦时(手电单价0.26元/千万时),收入约1098.83万元,其中成本费用1078.44万元,违法所得20.39万元。

四川能监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对华电杂谷脑水电和道孚水电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和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华电杂谷脑水电被罚没60.68万元,道孚水电被罚没40.78万元。

据中国能源报记者联系采访,根据接触案情的人士透露,两家涉事水电站存在私搭输电线路为特定用户供电的行为,这是监管部门认定其违法的核心事实。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发电企业不能“拉专线”将电力直接输送给电力用户,而是需要先将电力销售给电网企业,再由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并依法依规缴纳过网费和政府基金等费用。如果想直接“拉专线”售电,必须事先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且专线供电技术方案要得到电网企业认可,以确保机组调度和电网安全,同时还需向能源监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纯发电企业不可企及的“梦”

“拉专线”有利于就近消纳“弃水”电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四川省推行专线供电是最合适的。

四川,是我国水电大省,也是“弃水”大省,“弃水”电量已连续多年超100亿千瓦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为解决“弃水”难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10月和11月,接连印发《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鼓励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开展水电与载能企业专线直供,增加就地消纳”。

在国家层面出台支持政策的大背景下,四川省也于2018年8月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积极稳妥探索推进“专线供电”“直供电”试点成为“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抓手”。

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都明确支持、鼓励“专线供电”,但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以及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等,一般的发电企业都没有供电营业区,只是单纯的发电企业,所以根本无法办理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弃水”电价是否定得太低,发电企业的效益如何保证

有能源行业专家告诉能源报记者,事实上,水电企业非法“拉专线”供电的现象在2015年就已出现,由于监管部门对此监管并不严格,态度并不明确,所以有的发电企业就会钻空子。

根据“挖矿”人士估计,四川每年有200亿千瓦时左右用于“挖矿”,占四川电网年售电量的10%左右。同时四川水电消纳示范区将“弃水”交易电量的价格定得很低,最低仅每千瓦时7分钱,平均比“拉专线”卖给比特币‘挖矿’的企业电价0.1元/千瓦时更低。而只有保证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才能更好推动示范区的建设,否则“弃水”电量都被用于“挖矿”后,就没有“弃水”电量来搞示范区了。所以,当地首先应全部取缔“非法供电”,并研究“弃水”电价是否定得太低了,进而保证发电企业的效益。

此前的法律法规能否满足新一轮电改的需求

四川能监办的处罚依据是2005年出台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但新一轮电改是在2015年开始的,此前的法律法规能否满足现有改革的需求,这是一个问题。

改革就是为了打破旧有的东西,按照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虽然做到了“照章办事”,但却不符合改革大势。总体来讲,这次处罚是值得商榷的,说好听点是“照章办事”,但实际上确实有点“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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