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它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而且,近期出现的“比特币热”使其交易量大幅上升。
李某与林某是一对情侣,林某听说炒比特币能赚大钱,故与女友微信沟通达成合意,由他帮林某炒比特币赚钱理财。但是天不遂人愿,不仅没有赚到钱,最后还亏光了女友19.5万元,林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向自己赔偿投资损失19.5万元以及利息。
在李某替林某购买比特币期间,前者曾将比特币账户、合约账户、资金情况以及比特币价格走势发给林某,且后者也曾多次自行登录相关网站投资账户查看情况。但是李某在未得到林某的同意下,擅自将女友资金投资比特币期货,导致19.5万元资金全部损失。
本案涉无偿的委托理财合同。那么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何种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从而须赔偿委托人相应损失呢?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本案中,基于两人特殊的关系,李某为李某无偿理财。但是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委托理财关系,经法院调查,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从始至终沟通的都是比特币的现货投资,并未提及“期货”、“保证金”等字眼。虽然林某曾多次查看过投资账户,但并不能当然的推认其必然知晓李某购买比特币期货的行为。所以李某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而且其主动提出为女友炒比特币,说明对此货币是有基本认知甚至非常了解的。比特币现货与比特币期货是相去甚远的,在此前提下,仍自作主张投资期货。说明林某投资过程中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林某要求返还19.5万的投资损失以及利息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任何一种投资都有风险,投资风险也是投资主体决定是否投资所进行预测分析的最主要内容。但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存在的数字货币,是基于市场信心而存在的,一旦密集出现不良交易平台“跑路”等现象,将对比特币的币值造成巨大损害,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完全不可控的风险,而且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的秩序。所以,在“比特币热”的情势下,投资者更要谨慎投资。(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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