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出一篇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与人民币进行折算,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交易,与九四公告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2017年12月2日,A企业、高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企业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某,李某委托高某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某未偿还李某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某同意代替高某向A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直接向A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A企业、李某根据其与高某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企业、李某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A路企业持有的X公司5%股份到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某支付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A企业持有的X公司5%股份至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后,高某对该裁决不服,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具体理由为: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
其次,仲裁裁决高某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重要原因在于:
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分别对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可以主动援引以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唯一事由。
其中,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然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是这样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释义的:
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难以一一详尽列举,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撤销。
我们回过头来看仲裁委的裁决,原裁决的表述为“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
就上述裁决而言,实质上是确定了下述内容:
1.认可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
2.确定数字资产价值时以申请人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收盘价为依据。这也意味着直接将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与法币挂钩;
3.高某需要给付李某赔偿款。
笔者认为,第1项肯定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关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问题,可以参见链法此前文章: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此前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例进行评选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
问题出现在第2项。
根据九四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认可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并禁止任何机构从事兑换、定价、信息中介服务。既然不认可其合法性,那么其网站数据自然也不能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结合法院判决,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思路。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在前述提及的最高法优秀案例中,明明也确认了需要赔偿的数额。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中,是这样表述的:
从民事角度而言,上诉人迫使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利。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还载明,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上诉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上诉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被上诉人。关于系争比特币的数量。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系争比特币的数量为18.87997062个,根据计数习惯,一审法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计为18.88个,并无不当。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获得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即本案也无侵权人的获利金额。二审中,就上诉人如需向被上诉人返还比特币,而上诉人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故本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其判决原文表述为“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SAMSINGFON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BRANDONJOSEPHSMIETANA)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
上述判决中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
1.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
2.上诉人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
也就是说,上海的这起案例并没有引用任何网站的数据对比特币进行定价,法院的判决中确定的金额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作出,这区别于本文中的仲裁委裁决。
这样一起案例,也反映出了我国司法机关目前对于涉数字资产案件的裁判现状——标准不一。
其实,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会对案涉数字资产进行专门的价格鉴定,比如前些日子的Plustoken案件,是由当地的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资产进行认定。另外,对一些盗窃比特币的案件,由于涉及到对比特币定价的问题,有部分法院最终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认定,这实质上是否认了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按照这种处理思路,可能会对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这起撤裁案件,在判决原文中曾提到过,撤销裁决的判决,是在报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作出。
结合上海案例和深圳这次的撤裁案例,我们还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是确定的;2.仲裁、法院,都不宜在判决中(民事)以任何形式将数字资产与法币挂钩。
最后,案件撤裁之后,原来的申请人是可以再去法院起诉的,在设计诉讼思路和诉讼请求时,应当充分注意上述第2点,比如将诉求设计成“返还相应的数字资产”。(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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