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作者 | 谈叔
本期编辑 | Colin Wu
1 新法案解决SEC和CFTC之间管辖权的问题
4月20日,美国众议员通过了一项最新的法案,该法案名为“2021年消除创新障碍法案”(H.R.1602),目前该法案正在等待[国会的批准](1),此法案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之间关于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的管辖权问题。
如果最终国会批准,SEC和CFTC将各自派出人员成立一个工作组,而该工作组将就数字资产的法律、监管以及相关的问题进行主要管辖权方面的划分。此举将使得美国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更加具有执行力与打击力。
2 SEC和CFTC管辖权的争议由来已久
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的管辖权究竟归属于哪个监管部门,一直不够清晰。长久以来,SEC的管辖权在证券领域,比如IC0行为,属于发行未经注册的证券,因此自然属于SEC管辖,而商品期货则属于CFTC管辖,比如之前CFTC针对币安的调查正是基于此。
但对于许多问题,双方的管辖权限分得并不是很清楚,比如最近SEC发起的关于Ripple的诉讼,根据SEC的管辖权,显然是把Ripple当成了证券。对此,Ripple公司则抗辩称,Ripple只是一种商品而非证券。并且Ripple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Ripple是证券的话,为什么比特币不是?
按照SEC的定义,一项资产是否属于证券,要看持有者是否将其看作未来可以产生回报的投资。从这个角度来说,Ripple确实和比特币类似,如果是证券,则双方都是,如果不是的话,则双方都不是。然而SEC的前主席Jay Clayton曾在2018年明确表示,Bitcoin[不是证券](2),这就给对于Ripple的诉讼带来一定的难度。
3 SEC和CFTC成立工作组,或使监管效率更高
由于SEC和CFTC各自为战,工作效率难免低下。而此前,两个部门已经有过联合执法的合作[先例](3),以数字资产交易app Abra为例,2019年,Abra向客户提供通过加密货币购买股票的服务,从而先后引来了SEC和CFTC的处罚。对于SEC来说,Abra提供的是一种基于股票的合约交易,而任何基于股票的衍生品都属于SEC的监管范畴;对于CFTC来说,既然虚拟货币属于商品范畴,那么基于商品提供的合约产品自然在它的管辖范围。
由此可见,SEC和CFTC共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两个主要部门的监管效率,不仅可以在事前区分好管辖范围,也防止了多头管理的情况。此次法案的通过,则为双方合作执法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当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来说,除了SEC和CFTC以外,还有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等,都具备加密货币领域一定程度的管辖权,此外还有地方性的监管机构比如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等。可以预见,“2021年消除创新障碍法案”的成立,为提高监管效率扫除了部分障碍,但在一定时间之内,多头监管的现象将继续存在下去。
参考 一文带你了解币安的最大威胁:美国CFTC与美国SEC
[1]:https://www.congress.gov/117/bills/hr1602/BILLS-117hr1602ih.pdf
[2]:https://ethereumworldnews.com/bitcoin-is-not-a-security-says-sec-chairman/
[3]:https://decrypt.co/35396/sec-cftc-joint-attack-stocks-platform-abra
风险提示
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声明: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