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监管部门也一再提醒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却时有发生。法院会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性质呢?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借还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明确表示,目前并无法规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判决借钱的被告需返还原告莱特币3.3万个。
欠朋友3.3万个莱特币七年不还被告上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翟某与被告丁某两人本来是朋友,2014年12月,丁某向翟某借了5万个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
双方借条载明,丁某借到翟某莱特币五万个,约定于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以每个莱特币19元的价格等价偿还人民币,但优先偿还莱特币。
然而,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还了1.7万个莱特币,还有3.3万个莱特币未返还。虽然翟某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绝偿还。2019年2月之后,丁某甚至“玩消失”,不再回复翟某的信息。讨债无门的翟某只得将丁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现丁某拒不返还莱特币,侵犯了翟某的财产权利、民事权益。法院一审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3.3万个。
丁某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丁某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标的物,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二审中,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市一中院在二审判决指出,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莱特币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虽然有关部门的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还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此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莱特币是否应当返还。一审期间,经法院充分释明,翟某坚持要求丁某返还莱特币并自愿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现在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莱特币已经确定无法在现实中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违法所得是虚拟币
检察官按市场行情折算成人民币
在另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件中,虚拟币本身的财产属性也得以体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非法所得是6000个泰达币。检察官依据参考相关交易平台的价格和美元与人民币汇率认定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8790元。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张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海M公司系统,获取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在其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中检出涉及客户订单信息经去重后,仍有20673条,他以此非法获利USDT(泰达币)6000个。随后不久,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办理。
要想追究张某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官面临一个难题,如何确定张某的非法所得金额。张某非法获利的是6000泰达币。泰达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支付损害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必须有明确答案。
经过审慎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工具,易被违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公益诉讼检察官雷瑶介绍,泰达币与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参考交易当天相关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8760元。
最终,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认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涉及虚拟币买卖或投资的纠纷法院判决存在分歧
律师建议不要参与虚拟币投资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先后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如果因为上述两个案件就认为投资或买卖虚拟币会受法律保护,那就大错特错了。毕竟,上述两个案件只涉及到虚拟币本身的财产属性,并非当事人投资或买卖的对象。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因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虽然法院一般都会判定对虚拟币的买卖或委托投资行为无效,但是对于后续处理,各地判决结果存在分歧。
有些地方的法院会按照文件中“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规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的法院则在认定相关协议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双方后续达成的借款协议、欠条等结算协议的效力,支持被告返还或赔偿原告,或者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去年,北京曾审理了一起涉及由虚拟货币投资转化的债务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委托魏某代为买入、卖出虚拟货币,后因投资失败,魏某账户被强制平仓,魏某向李某出具欠条承诺向李某分期还清亏损款项。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魏某支付李某损失的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然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李某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同期,上海也审理了一起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陆某委托路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并产生亏损,双方其后就投资亏损签订欠条。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委托理财虽无效,但欠条是有效的,最终判决路某依欠条给付本金及利息。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律师认为,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也尚未颁布专门针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致使各地法院对涉及虚拟货币的裁判结果不一致。他不建议大家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如果已经参与其中,在投资交易失败后,投资者应尽可能与相对方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或许还能挽回部分损失。
声明: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