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赌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公安以开场赌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赌场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赌场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洗钱”的概念,网赌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赌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赌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赌博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赌博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赌博”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赌场”。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赌博、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赌博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赌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骗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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