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百科】3个月内或出台法规打击利用数字货币犯罪的全部形态

2021-06-07 10:40 来源:链审科技 阅读:6600
首先,先明确一点,除了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传统犯罪之外,目前,所有针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都处于政策规章制度限制阶段,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专项适用对这类案件的打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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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一篇关于针对数字货币承兑商(OTC)如何进行专项打击的文章,在各地执法人员微信群中里反响强烈,多位笔者的同学,师兄,师弟希望能就数字货币涉及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并给出针对性的打击建议。今天,笔者就针对数字货币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进行归类分析,如有不妥,还请指正。

执法依据

首先,先明确一点,除了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传统犯罪之外,目前,所有针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都处于政策规章制度限制阶段,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专项适用对这类案件的打击细则。

但是,类似的P2P类案件从2011年的粗放式金融创新,到2015年的开始规章制度监管,再到2019年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全面禁止,从规章制度监管到完全喊停也只用了4年的时间。

而数字货币和P2P从形式上非常相似,都是借助新型模式以高额收益,快速吸引没有风险抵抗能力的用户参与。因此链审科技认为都将经历从早年的无序发展,到规章制度约束,再到法律法规监管。循序渐进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群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根据P2P发展的历程,以及目前针对数字货币领域的规章制度的出台频率,链审科技预测第一部明确针对数字货币可以进行刑事打击的司法解释将在3个月内出台,后续将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代币融资,销售,交易等一系列行为纳入监管和打击序列,直至全面监管。

数字货币的呈现形态

场外承兑中介

正如链审科技上一篇文章,目前国内用户要想参与数字货币交易,需要通过场外承兑商将人民币换成数字货币,才能进入场内交易兑换各种类型的数字货币。

因此场外承兑商(OTC)常见的涉及犯罪类型:

明知违法所得还帮助承兑的(洗钱);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的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明知陈海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仍将非法所得通过数字货币转给犯罪分子,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链审科技,公众号:链审科技ChainAudit【执法案例】如何打击数字货币承兑商(OTC)附司法判例

未做好交易对手身份审核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5月12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包括币圈大佬赵东等在内的12人。赵东是圈内赫赫有名的“OTC承兑商”

链审科技,公众号:链审科技ChainAudit【执法案例】如何打击数字货币承兑商(OTC)附司法判例

其中,场外承兑商(OTC)未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很大,但具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司法解释。

2

场内交易中介

用户通过场外承兑中介,获得可以用于场内交易的泰达币(USDT)后,就可以利用场内交易中介,参与到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中来。交易的形式和股票一致,有买/卖盘,K线。

这类的主体代表为:火币网,欧易网,币安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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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类型的交易所,常见的犯罪类型:

故意操作价格,造成用户亏损(诈骗)。

交易通过现货、期货、期权的形式,故意操纵市场价格,造成用户亏损并自身获得对应的盈利,是典型的“杀猪盘”,属于诈骗的一种。

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的(帮信罪)。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涉及流入交易所后,交易所无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

目前中国用户主要使用的,提供撮合交易的交易所,大部分为实际人员在国内,但服务器,经营牌照在国外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目前并不涉及违法行为,但是正如链审科技前面预测的,未来这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可能性很大。

最近官方媒体的声音也是主要针对这类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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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地执法机构在接触到这类交易所时,建议固定以下证据,可以为后续打击创造基础:

公司实际经营人员在国内从事数字货币交易所业务的证据和证词;

交易所面向中国用户开展外汇、期权、期货交易的证据;

交易所利用多域名主动提供中国大陆IP访问的证据。

执法机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无法和交易所取得联系,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司法协助】,联系链审科技,我们将帮助执法机构和相关交易所取得联系。

3

挖矿

挖矿是数字货币行业的专有名词,是指不直接购买数字货币,而是通过购买类似电脑的矿机,在网络中做出贡献,从而免费获得网络给予的数字货币的行为。不同数字货币挖矿需要贡献的不同,比如比特币(BTC)需要贡献芯片的算力,星际文件系统(FIL)需要贡献硬盘的存储空间。

例如,鱼池,星际联盟等。

挖矿过程中,常见的涉及犯罪类型:

无真实矿机的虚拟算力(诈骗)。

展现形式一般是云挖矿,只有个APP,只要在APP内充值,每天就有收益,一般会有号称黄金、实物等资产托底。

私吞算力(诈骗)。

展现形式一般是巧立名目收取超出市场正常的费用,或者直接修改后台数据,将原本属于用户的挖矿收益划入自己的腰包。

层级返利(传销)。

展现形式一般是通过拉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挖矿收益,并且具备3层以上的返利。

其实,挖矿这个过程本身不违法,只是用户自愿将设备贡献给网络获取回报的过程。但由于数字货币挖矿需要消耗巨大的电能,同时有很多挖矿项目伪装成数据中心在各地上马,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稳定。因此,刘鹤总理在2021年5月21日的国务院金融文额定发展委员会中指出要打击比特币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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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任何币种,不仅仅是比特币,挖矿在国内未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很大,但具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司法解释。

4

存储中介

用户无论通过何种形式获得的数字货币,都可以存储在存储中介中。一般存储中介分为冷钱包,热钱包,和中心化钱包。

例如,imtoken,TokenPocket,币信,人人比特等

常见的涉及犯罪类型:

盗取用户资产跑路(盗窃)。

这种主要发生在中心化钱包,用户在中心化钱包的资产其实并不属于用户掌握,是由这个钱包的服务商掌握,其可以随时关网断电跑路。

提供额外增值服务(帮信)。

由于存储中介并不能通过存储获得盈利,一般会在钱包中做广告。而钱包如果通过首页,广告位等形式推荐用户参与一些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例如网络博彩,传销等,造成用户损失的,也涉嫌帮信罪。

存储中介和场内交易所一样,会提供数字货币交易,兑换等服务,目前并不涉及违法行为。但是正如链审科技前面预测的,未来这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可能性很大,建议执法机关可以关注并固定相关证据。

5

发币项目方

发币项目方指某种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目前针对项目方进行代币融资,销售,交易的过程仅属于行政禁止范围,并不涉及刑事犯罪。项目方通过ICO,IDO,IMO,ISO,DEFI等多种形式试图绕开行政监管,但是只要发行了数字货币代币,并进行了公开流通,无论其是否募资,是否上了交易所,就已经构成了行政监管的要素。

最近央视针对项目方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发币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报道,可以查看以下视频。https://v.qq.com/x/page/a3250tz0c22.html

未来,链审科技预测,发币的项目方都将涉及非法经营,无论是否募资是否获利。而这些项目方一般采用虚设新加坡、开曼等基金会主体,实则经营主体/获利主体/参与主体均在境内。

总结

目前针对数字货币领域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执法机构的细则还未落地,但是链审科技预测不会超过3个月就会有第一批靴子落地。

其实,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行为已经都存储在区块链上,并不会随着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终止而消失。而区块链数据早已经被最高法确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信犯罪分子已经是秋后的蚂蚱,蹦跶不了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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